主要违法事实:要求借款人购买保险且当事人作为财产保险的招商第一受益人,将自身止损管理成本转嫁给借款人的银行用遭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款“法律、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合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分行发放罚款通知》(皖市监办发〔2022〕10号)第七条第(二)项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本)(皖市监办发〔2022〕11号)第251条。
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2023年6月,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因违法遭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6.494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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